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11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H****8黄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襄阳市团山大道品上品庄园门前路段时,撞到同向在前的行人余祥合,致余祥合受伤,余祥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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