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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中方县城开往中方县第一中学方向。17时许,途径中方县城建材市场农业银行路口右转弯驶入G209国道时,恰遇驾驶人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曾某某直行驶来,因周某某驾车右转弯未让直行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与周某某的车相撞后倒地,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潘某某受伤,乘坐人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中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曾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并主动到中方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银行回单、保险公司凭证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中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湘潭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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