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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9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11日至6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赣C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6****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G320线由东往西行驶,途径双峰县青树坪镇五星村金星加油站地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同向行驶,周某某在超越王某某时两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安全文明行驶、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委托他人报警,其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2018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能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监控截图;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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