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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40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岳阳县**镇10KM路段时,遇被害人尹某某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因周某某长途驾驶、疏忽大意,且遇大雾天气,能见度较低,致使两车追尾相撞,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能主动向交警部门报警,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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