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湘******号两轮摩托车从自家出发前往慈利县零阳镇白沙溪村,当行驶至青山村2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倒行人屈某某并致屈某某头部受伤。次日凌晨1时许,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因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责任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抢救伤者,接到交警部门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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