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耒阳市**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衡(电动)阳*****电动摩托车行驶至G107线1860KM+600M耒阳市**小区路段时,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因避让不及将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检验:刘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