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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衡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樟木乡白鹭坳社区吊楼组路段时,遇到被害人曾某某由东往西步行横过国道,因被不起诉周某某未注意避让,将被害人曾某某撞倒在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马上下车查看被害人状况,并打电话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害人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衡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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