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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号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道县****往道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道县上关大桥东边路段时,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注意行车安全,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受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牌脚踏式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跌入桥下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为只撞了车,没有撞到人,所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后听说撞到人了,因害怕离开现场,于次日上午到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3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真诚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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