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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5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低速货车从溆浦县两丫坪镇驶往溆浦县水东镇方向,途经溆浦县水东镇龙王江农村商业银行门前一弯道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并搭乘黄某某的湘N51S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由于货车尾门未栓好,甩开打到刘某某及黄某某,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湘N51S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与死者亲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赔偿刘某某家属34万元,赔偿黄某某6.77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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