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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3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闽E*****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闽E****挂车从漳浦县某某镇某某路段“某某车辆维修店”门口往国道福昆线路面倒车时,其驾驶的闽E*****号重型平挂牵引车后挂闽E****挂车右后角,与自某某镇某某村往某某镇某某公司方向靠右侧道路正常行驶由朱某某驾驶的闽E*****号两轮摩托车前部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拨打110、120并留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2020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朱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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