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未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栋**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5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载着女友李某某沿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胪峰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金福路交叉路口时,在右转弯行经金福路人行横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减速慢行,与骑行二轮自行车通过人行道的被害人林某乙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停车查看并叫女友李某某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因见救护车未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即驾车送被害人林某乙前往福州市长乐区第二医院医治后又配合警方调查。被害人林某乙经医院医治无效于当日20时许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报告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目录、“20191111”死亡交通事故视频分析报告、公安交管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被害人林某乙基本信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公证书、委托书、周某某户口本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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