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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福清市**镇**院**职务,住福清市****路*号**花园**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闽A3****小型轿车沿大真线由福清市**镇往福清市区方向行驶,以时速约77km/h的速度行驶至限速为60km/h的福清市**镇**村**路段斑马线时,遇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福清2****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右侧往左侧过斑马线,轿车右侧车头部位与两轮电动车左侧后部车身及车上人员相碰刮,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等待处理,并于2020年2月21日到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途经事故路口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车速且行经人行横道未观察路面动态减速行驶的行为,属交通违法的过错行为;被害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的行为属交通违法行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方的过错所导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2020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70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单、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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