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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28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某某某某某某村,于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陕J*****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渭清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日晷”转盘处时,与同方向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05月03日凌晨01时死亡、电动两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20】第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的后果并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了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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