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C****9号五菱宏光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三桥综合批发市场搭乘鄢某某从兰海高速公路前往遵义。途经息烽县团圆山隧道附近撞上正在避险车道实施救援的吊车尾部,致乘客鄢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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