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渝C0****号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往重庆市合川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碚区国道212线澄江大庆沟路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穿过,周某某驾驶渝C0****号二轮摩托车与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被送至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12月8日王某某去世。案发后,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车祸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渝C0****号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均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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