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3日18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苏J*****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从南向北行驶至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前路段时,该车右侧前货厢打开的厢门与右侧在机动车道内从北向南行走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倒地胸腹部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车继续行驶了20余米后停车并步行回王某某身边,将王某某扶起并发现王某某右臂羽绒服划破,王某某随即继续向南行走,周某某亦离开现场继续驾车行驶。次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接受阜宁县公安局民警调查时,起初在民警口头询问时没有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但其在民警制作书面询问笔录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肝挫裂伤、右肾挫伤、结肠挫伤、腹膜后血肿,腹腔大量积血等损伤客观存在,后行急诊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周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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