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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党员,青岛市即墨区**局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17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其母亲王某某沿青岛市即墨区鹤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东侧处,与路边灯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周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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