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5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4 被木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周某某被木兰县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0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黑A****P号路虎发现神行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木兰县**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木兰镇东环路与振兴大街交叉路口西40米处时,与前方行人项某甲相撞,造成项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木兰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例会,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肇事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授权委托书等;证人谢某某、项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木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周某某肇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赶到肇事现场后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周某某已经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木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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