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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住顺庆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林,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渝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出发沿国道212线、文峰大道向嘉陵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峰大道二桥处时,因周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与推着手推车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并得到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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