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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某某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6时2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吉01G****号农用拖拉机沿德惠市松花江镇罗全坨子村水泥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松花江镇罗全坨子村某某屯某某组宋某某家门前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对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和解协议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的证言及周某某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4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德惠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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