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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0月3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9时4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并搭乘何某甲、何某乙由什邡市皂角街道城东村3组方向往什邡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什邡市德什路(禾丰镇叶家河)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由什邡市禾丰方向沿德什路往什邡城区方向直行的号牌为川F*****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及何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何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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