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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仁寿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ZF****号小车搭乘妻子杜某某从仁寿县城往成都方向行驶,20时13分许,周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国道213线仁寿段2344KM350M路段时,因观察不足致使所驾驶车辆与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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