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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沙河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其妻子梁某某从高县沙河镇新堰村往沙河镇雪顶村2组行驶。当行驶至沙河镇雪顶村2组柠檬谷山庄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梁某某系机械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梁某某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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