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4月22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值班律师、被不起诉人等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乘家属杨某某在104国道1045KM+120M处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的浙CL****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兰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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