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A2证)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莱西市绕马路由东向西行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院上镇七笈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250M处,两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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