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7********,汉族,小学,无业,住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周某某驾驶川RQ****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06线从岳池县酉溪镇方向往岳池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该车行至省道206线岳池县**镇**村**组刘某某家门前路段时,碰撞道路边上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受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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