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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喝酒后驾驶桂D****7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李某甲和孙子周某乙沿岑溪市区***路由某某甲向往某某乙方向行驶,当日19时21分许行驶至**路时与右侧由李某乙驾驶搭载叶某某由****往**馆方向行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甲、周某乙、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周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甲、周某乙、叶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19年10月16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后周某甲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有李某甲的原谅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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