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8********,汉族,大学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雷,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199910863429。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7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苏FW****小型轿车沿五平线由西往东行至五平线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三十里居21组路段时,该车前部与由北往南步行斜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苏FW****小型轿车损坏、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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