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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0********,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花园****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浙B22****号小型轿车沿甬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8km+900m路段(余姚市牟山镇狮山新村金牛东路36号),超越被害人褚某甲驾驶的浙E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过程中两车发生刮碰,致正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被害人褚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和两车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未立即停车,随后返回至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8112020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褚某甲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被害人褚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痕迹照片,证明双方车辆均有碰撞痕迹;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被害人褚某甲抽血检查及死亡的情况;

3.书证:接警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案发后报警;

4.书证:处警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接警时,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现场等候,后主动至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5.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及被害人褚某甲被扣留机动车的事实;

6.书证:呼吸酒精检测记录表,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案发前无饮酒;

7.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证明民警提取被害人褚某甲血样。

8.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褚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9.书证: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褚某甲死亡时间;

10.书证:身份信息,证明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1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及被害人褚某甲的驾驶证、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

12.书证: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车辆保险情况;

1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近亲属登记表,证明被害人褚某甲近亲属情况;

14.书证: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协议书,证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15.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董某某的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回到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16.证人证言:证人褚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父亲褚某甲发生事故死亡的事实。

17.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18.鉴定意见: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褚某甲血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19.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双方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效能均正常。

20.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明被害人褚某甲死亡原因。

2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2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证明事故发生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对周某甲从轻处理。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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