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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新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豫A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董店乡曹庄村路段时,与步行的张某某发生刮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帮助对被害人施救,属投案自首。事发后周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另外,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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