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小区**号**梯**室,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福鼎市城区**大道**南路从福鼎市**大桥往***大桥方向行驶,于20时57分许行经******路口,碰撞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口头传唤至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同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除一次性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之外,周某某共补助被害人家属27万元,27万元已履行,保险公司部分由被害方另行主张,被害人家属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一辆;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白琳中心卫生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解中心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兰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速度)鉴字第318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23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7.福鼎市公安局提供的路面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片段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_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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