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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B*****的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02线由茂县光明镇往凤仪镇方向行驶至省道302线777km+300米处路段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致使所驾驶车辆与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马某某受伤后经茂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川B*****小型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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