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11********005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台山村**组**号,现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室。因**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8号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了询问,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衡阳***30两轮电动车沿着衡阳市珠晖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地段时与黄某某乘坐电动轮椅车沿**路由北往南行驶发生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民警于当日口头传唤至珠晖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周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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