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贵州**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教师宿舍**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A****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观山湖区豪关砂场出发,途经金朱西路、宾阳大道、云潭南路、北京西路、百花大道往御龙天峰工地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贵阳市女子职业学院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沿人行道延长线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