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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3时13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一号桥至黄花园大桥匝道口路段时,因在双黄线处违规掉头,造成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杜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杜某甲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杜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随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有证人杜某乙的证言、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110报警单、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告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绘制图及现场勘验照片、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有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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