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街道**苑**幢**室(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苏L3****中型自卸货车,沿镇江新区绿化公司附近无名道路由南向北左转进入扬子江路时,视线受孙某某停放于扬子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苏L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L9****重型普通半挂车)影响,与沿扬子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9余万元人民币,周某某另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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