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明奎,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渝F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忠县兴峰场往三元场方向行驶,同日19时许,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忠县Y271三元路兴峰乡三元村五组(小地名砖厂)路段,由于周某某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观察到车辆前方靠道路右侧边缘约0.5米的行人向某甲,其车辆前方右侧与之发声碰撞,造成被害人向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随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1月27日,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第5002331201900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子女向某乙、向某炳、向某丁及配偶范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被害方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8万元,其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支付20万元,周某某已支付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时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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