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应聘苏州市相城区**保险公司工作需要,本身并不具有中专学历与中专毕业证,后其在相城区**服装城**幢**室的家中通过网络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花费人民币80元指定伪造了一本盖有“**县中等专业学校”印章的登记为其本人姓名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其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上述假证一张。后经核实,周某某毕业证上“**县中等专业学校”的印章与实际不相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假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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