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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市西环路办事处**,现住址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电话购买伪造的河北商贸学院大专毕业证书,后使用该伪造的大专毕业证书进行入职登记一次。

    经本院审查起诉,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周某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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