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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拘,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12月3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伪造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恩施**运输有限公司(贺某某为委托代理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由贺某某承包*****村土石方工程和涵洞土建工程的建设,开工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工程保证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同日,贺某某给周某某首付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后因工程无法如期开工,周某某应贺某某要求已退还所收保证金。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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