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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年12月17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对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26日,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王某某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 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209项目部的负责人周某某伪造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和项目部章向他人借款,致使该公司账户被科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被划拨人民币100 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及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向本院补充移送证据的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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