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担任恒大**学府置业顾问期间,为帮助客户杨某办理农业银行贷款,伪造杨某任职公司贵阳**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用于为客户杨某开具虚假收入证明。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时接受公安民警盘查,公安民警在其驾驶的车辆储物槽内查获伪造的公司印章一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取得贵阳**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并已取得贵阳**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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