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宝应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债务纠纷,欲将自己位于宝应县**小区**幢**室的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因害怕家人发现相关证件被其拿走,后在他人的教唆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伪造了宝应县**小区**幢**室的房产证2本、土地证1本及其妻子伍某某的身份证1张放置于家中。经鉴定,以上证件均系伪造的证件。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伍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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