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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熊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初, 翟某某通过他人联系上熊某某办理户口迁移,熊某某在网上搜索并联系上周某某周某某自称可以办理落户成都的手续,费用为十万元,后熊某某将办理落户需要十万元的情况转达给翟某某翟某某表示接受。翟某某先行支付2 万元定金给熊某某熊某某支付5000元定金给周某某周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巫某某(已判决),双方约定如将该落户事宜办理成功,由周某某支付1 万元给巫某某。后由巫某某成都高新区三岔镇寻找未上户的房产信息,寻得该信息后,周某某伙同巫某某办理产权人为翟某某的假房产证,在办理好假证后,周某某通知熊某某办理落户,随后熊某某通知翟某某到成都。

2019年11月27 日10时许,熊某某驾车搭乘翟某某、周某某、巫某某等人至空港新城分局高新区三岔镇办证大厅办理落户事宜,因伪造的房产证房屋面积不足,不能办理落户手续。在办证大厅外,周某某、巫某某等人决定再找人员马上办理一个符合落户要求的房产证,后由熊某某开车带巫某某、付某某一同前往九眼桥附近拿假证,在拿到假证后,三人驱车回到三岔镇办证大厅,并由翟某某携带假房产证进入办证大厅内办理落户,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所持有的房产证为假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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