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乐清市**路**号**装饰公司的老板。2018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公司销售人员“付某某”购买楼盘的业主信息。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小某某”购买****的业主信息,后将这些楼盘业主信息交由销售人员刘某某和黄玲芬用于联系业主推销公司产品。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乐清市**路**号**装饰公司当场查获**、**等楼盘信息4734条,其他个人信息707条,上述个人信息有800条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合法取得。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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