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 吴世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亲戚与邻居间有矛盾纠纷,为想给受伤的亲戚追讨医药费,陈某某遂产生追踪被害人高某某行踪的想法,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被害人高某某停车点附近采点和确认被害人开的白色奥迪Q7SUV(川A*****)汽车后,陈某某将一个GPS定位器交给周某某并指使其安装在高某某汽车上。2018年5月17日,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万象城附近地下停车场负一楼,找到高某某停放的白色奥迪Q7SUV(川A*****)汽车,并将陈某某交给的GPS定位器安装在该车车顶上,后GPS发送定位信息由陈某某手机接收,由此获取被害人高某某的行踪轨迹信息。
2018年5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邓某某(在逃)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成四路,发现被害人高某驾驶的白色奥迪Q7SUV(川A*****)汽车经过,遂用一辆自行车丢甩在高某某所驾驶汽车前面将汽车拦住,并用手敲打车窗和拉汽车车门以及用言语辱骂,被害人高某和同车人赵某某受到恐吓,高某遂驾车强行离开并报警。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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