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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保险诈骗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20年10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保险诈骗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其鄂FG****林肯牌小车在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大坝组倒车的时候,与一辆湘A7****江淮牌小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自己车辆的尾箱盖、右尾灯、右边翼子板以及保险杆不同程度受损。因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遂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为了骗取保险理赔,2020年7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鄂FG****林肯牌小车在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大坝组伪造了撞车的事故现场并向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报案,****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浏阳子公司遂派理赔员刘某某到现场勘查取证并要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受损车辆送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之后****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支付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13303元。

2020年8月3日,****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在核实该保险案件真实性的时候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车辆在报保险之前就已经是受损的状态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已经赔偿了****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全部损失现金人民币13303元,该公司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有关鄂FG****号车的反映材料、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证明、实物赔付确认书、业务回单(付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客户授权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现实表现、谅解书、现金交款单、取保候审保证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已经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其没有前科劣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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