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2000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8959203********,最后一次还款日2014年9月11日,2014年10月出现逾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和上门及单位进行催收,周某某变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找不到本人,存在恶意透支行为,至今共恶意透支本金58300元,拒不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信用卡诈骗的数额不清,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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