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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宿舍**栋**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保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银行保亭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90646********的信用卡,周某某自办理该信用卡后,主要持该卡消费和还款,由于早期持信用卡消费信用度良好,该信用卡额度自动从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陆续升至10万元的额度。2019年2月期间,周某某该信用卡开始出现消费透支,截止2019年11月18日,周某某通过该信用卡逾期透支本金共计83978.79元,利息10158.10元,其他费用19912.33元,合计本息114049.22元。2019年3月26日、4月18日、6月13日,中国银行保亭支行分别给周某某下达《催款通知书》并多次上门要求周某某还款,周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还款2000元,但一直未按要求还款。2019年7月25日,中国银行保亭支行与周某某就信用卡透支还款情况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周某某一直未按协议履行,直到2019年12月1日才还款5000元。2020年1月20日和3月23日,周某某分别还款3000元和2000元。截止至2020年4月7日,周某某信用卡未还本息金额共计约113000元。

2020年5月9日,周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112429.7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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