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汉族,大专文化,在湛江市徐闻县**局工作。户籍及住址湛江市徐闻县**街道**路**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24日,周某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015210********的信用卡,申请到卡后于2010年4月15日开始使用,使用过程中于2019年1月份开始透支逾期,经广发行多次催收,截止到2019年4月20日,其使用卡号为5201521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3717.25元,透支利息3919.93元和其他相关费用8936.08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周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清欠款。案发后,其家属积已将周某某所欠款项全部归还,并取得广发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本金73717.25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但鉴于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欠款,且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述,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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